第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區域法院對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中須裁定的任何問題或在與該等問題有關的方面所具有的權力和司法管轄權,即為區域法院在其席前進行的民事訴訟中或在與該等民事訴訟有關的方面可行使的一切權力和司法管轄權,情況猶如其已獲《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賦權可不論所涉款額而裁定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一樣;關於該等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則及常規以及關於強制執行區域法院的判決及命令的法律、規則及常規,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區域法院對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中須裁定的任何問題或在與該等問題有關的方面所具有的權力和司法管轄權,即為區域法院在其席前進行的民事訴訟中或在與該等民事訴訟有關的方面可行使的一切權力和司法管轄權,情況猶如其已獲《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賦權可不論所涉款額而裁定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一樣;關於該等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則及常規以及關於強制執行區域法院的判決及命令的法律、規則及常規,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