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區域法院在就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而在區域法院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可作出命令,規定在已命令支付的款項上,計入就該等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自產生訴因的日期起至該項命令的日期止的整段或任何部分期間按其認為合適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區域法院在就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而在區域法院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可作出命令,規定在已命令支付的款項上,計入就該等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自產生訴因的日期起至該項命令的日期止的整段或任何部分期間按其認為合適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