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任何人在執行或其意是執行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包括根據本條例妥為轉授的職能)方面真誠地作出任何事或沒有作出任何事,則就該等事而言,該人並不招致任何個人法律責任。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如任何人在執行或其意是執行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包括根據本條例妥為轉授的職能)方面真誠地作出任何事或沒有作出任何事,則就該等事而言,該人並不招致任何個人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