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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持牌地產代理 —— (a) 犯第(2)(c)或(d)款所訂的罪行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或監禁1年或兼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或兼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b) 犯第(2)(a)或(b)款所訂的罪行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或兼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或兼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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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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