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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或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訂立違反任何該等規例的罪行,並可訂定判處不超過$500,000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期的監禁或兼處該項罰款及該項監禁,此外,該等規例可指明在就該等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提出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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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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