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監管局的任何前成員(包括任何前主席或副主席,但不包括依據第(4)款被免任的人)均有資格再獲委任為監管局成員,不論是獲委任為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其他成員。
地產代理條例 第7條
監管局的任何前成員(包括任何前主席或副主席,但不包括依據第(4)款被免任的人)均有資格再獲委任為監管局成員,不論是獲委任為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其他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