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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第8條

在監管局會議上 —— (a) 須由主席主持會議;或 (b) 如主席缺席,則須由副主席主持會議;或 (c)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須由出席的成員所選的一名其他成員主持會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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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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