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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4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4條

第14條

監管局的任何處事程序的有效性,不會因以下各項而受影響 —— (a) 在任何看來是監管局成員的人士的委任或資歷方面有欠妥之處; (b) 監管局任何成員在進行該等程序的會議上缺席; (c) 監管局成員中有任何席位空缺; (d) 在召集監管局的任何會議方面有不依規則的小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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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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