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a) 凡“表格”一詞之後緊隨某號碼,即提述編配以該號碼的表格; (b) 凡提述提供某表格,即指按照第3(2)條及(如適用的話)第3(3)條提供該表格。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a) 凡“表格”一詞之後緊隨某號碼,即提述編配以該號碼的表格; (b) 凡提述提供某表格,即指按照第3(2)條及(如適用的話)第3(3)條提供該表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