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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2條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某人獲告知以下事宜之前,任何持牌營業員不得為該人進行任何地產代理工作 —— (a) 該營業員是持牌營業員;及 (b) 該營業員所持有的營業員牌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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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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