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協議的使用
第6條
(1) 為賣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以下時間與該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 (a) 在接受出售或出租有關的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 (b) 就該物業的出售或出租而作廣告宣傳之前;或 (c) 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之前, 三者之中以最早者為準。 (2) 為買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以下時間與該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 (a) 安排買方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之前;或 (b) 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之前, 兩者之中以較早者為準。 (3) 在有關人士並非由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持牌人就任何住宅物業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之前 —— (a) 須向該人解釋該協議中所有不同類別的代理委任以及該等委任各別的含意和對該人的效力; (b) 須向該人解釋該協議中所列出的每一條款及條件,以確保該人知悉其在該協議下的權利及責任;及 (c) 如該人並不明白根據(a)或(b)段給予的解釋的任何部分,須建議該人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