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賣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以下時間與該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 (a) 在接受出售或出租有關的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 (b) 就該物業的出售或出租而作廣告宣傳之前;或 (c) 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之前, 三者之中以最早者為準。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1條
為賣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以下時間與該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 (a) 在接受出售或出租有關的住宅物業的指示後7個工作日內; (b) 就該物業的出售或出租而作廣告宣傳之前;或 (c) 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之前, 三者之中以最早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