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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3條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3條

第3條

持牌地產代理須將其為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在一家認可機構開立的信託戶口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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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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