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持牌地產代理須將其為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在一家認可機構開立的信託戶口內。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3條
持牌地產代理須將其為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在一家認可機構開立的信託戶口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