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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7條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7條

第7條

(a) 持牌地產代理只可按照以下條款或指示就住宅物業的買賣或出租發放訂金 —— (i) 有關的買賣協議或租契的條款;或 (ii) 買方的指示。 (b) 持牌地產代理在根據(a)段發放任何款項之前,須確保賣方的身分與有關的住宅物業的擁有人的身分是相同的,如賣方與擁有人並非同一人,則須確保賣方具有出售該物業的權限。 (c) 如買方購買或承租有關的住宅物業的要約不獲賣方接受,則持牌地產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買方的支票或訂金歸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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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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