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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8條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8條

第8條

如監管局要求持牌地產代理向監管局提交一份由一名執業會計師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該名代理有否遵守第(1)款,持牌地產代理須向監管局提交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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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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