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為避免在任何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租契中在身分方面有具欺詐成分的失實陳述,持牌人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賣方的姓名或名稱正確,如賣方屬一名個人,則該等步驟可包括向賣方收取一份《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證的副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3條
為避免在任何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租契中在身分方面有具欺詐成分的失實陳述,持牌人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賣方的姓名或名稱正確,如賣方屬一名個人,則該等步驟可包括向賣方收取一份《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證的副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