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持牌人如向任何客戶推薦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務,而該項推薦或該客戶使用該項服務可能對持牌人帶來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則該持牌人在如此推薦前必須向該客戶披露該等權益,否則不得作出該推薦。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2條
持牌人如向任何客戶推薦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務,而該項推薦或該客戶使用該項服務可能對持牌人帶來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則該持牌人在如此推薦前必須向該客戶披露該等權益,否則不得作出該推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