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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第3條

專利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第57至60條及本條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一名僱員作出一項發明,即提述他單獨作出或與任何其他人共同作出該項發明,但並不包括提述他在另一名僱員作出一項發明中僅獻出意見或其他協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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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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