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專利及有關事宜訂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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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下表左欄所列詞句的涵義,由列於右欄相對該等詞句的本條例的條文予以界定,或按照該等條文予以解釋。
當其時在指明為已加入《巴黎公約》的任何國家;
受依據(a)段而在指明的任何國家的權限所管轄或以任何該等國家為宗主國的地區或地方,或由任何該等國家管治的地區或地方,而該等國家已代該地區或地方加入《巴黎公約》;
獲聯合國承認為屬最低度發展國家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地區或地方;或
已就擬按照《總理事會決定》或《日內瓦議定書》進口藥劑製品一事向知識產權理事會給予書面通知的任何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地區或地方;
《總理事會決定》;
《日內瓦議定書》;或
《總理事會決定》;或
《日內瓦議定書》;
就根據除香港外的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而設立的指定專利當局而言,指該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
就根據某一國際協議而設立的指定專利當局而言,指該國際協議的條文;
專利;
註冊實用新型;
實用證明書;
發明人證書;
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
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或
短期專利的申請;
指屬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發明的產品;
就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方法而言,指直接藉該方法而取得的產品或已應用該方法的產品;
指屬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發明的藥劑製品;
就某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方法而言,指直接藉該方法取得的藥劑製品,或已應用該方法的藥劑製品;
就記錄請求或註冊與批予請求而言,指分別憑藉或提交該項請求的日期;
就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而言,具有就該詞指明的涵義;
就指定專利申請而言,指在指定專利申請書內指明為提交日期的日期;
就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而言,指按照第37M條設定的提交日期;
就短期專利的申請而言,指按照第114條設定的提交日期;
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而言,指根據審查該項申請;
就短期專利而言,指根據審查該項專利;
轉錄標準專利;或
原授標準專利;
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或
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指的藥劑製品;
製造(a)段所述的藥劑製品所需的有效成分;或
使用(a)段所述的藥劑製品所需的診斷用具;
就轉錄標準專利申請而言,指相應的指定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有人聲稱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日期;
就轉錄標準專利而言,指有關專利的申請的當作提交日期,或(如有人聲稱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日期;
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而言,指該項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有人聲稱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日期;
就原授標準專利而言,指有關專利的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有人聲稱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日期;
就短期專利申請而言,指該項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有人聲稱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日期;
就短期專利而言,指有關專利的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有人聲稱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日期;
下表左欄所列詞句的涵義,由列於右欄相對該等詞句的本條例的條文予以界定,或按照該等條文予以解釋。
引用此法例
《專利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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