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1)及(2)款規定支付的補償,須按照申索人與該土地的每名承按人所訂立的書面協議支付,如不能達成協議,則須按照根據第(4)款作出的高等法院命令支付。
鐵路條例 第3條
第(1)及(2)款規定支付的補償,須按照申索人與該土地的每名承按人所訂立的書面協議支付,如不能達成協議,則須按照根據第(4)款作出的高等法院命令支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