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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6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6條

第6條

公司須讓任何在隧道區內的公用事業設施的擁有人或掌管該設施的人,在合理情況下前往該等公用事業設施所在的地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建造隧道及連接道路的權力、權力的限制及權力的失效、徵收地價或專營權費的權力及連接道路和安裝公用事業設施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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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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