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公司已遵守第15條,且建造工程的預計竣工時間已根據第15(a)(ii)條向局長提交並屬局長及地政總署署長可接受者,否則地政總署署長不得同意建造工程的開始日期。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2條
除非公司已遵守第15條,且建造工程的預計竣工時間已根據第15(a)(ii)條向局長提交並屬局長及地政總署署長可接受者,否則地政總署署長不得同意建造工程的開始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