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公司沒有遵從第(5)款所指的要求,或沒有遵從該要求至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程度,則地政總署署長可進行使未批租區域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回復原狀屬必需的工程。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6條
如公司沒有遵從第(5)款所指的要求,或沒有遵從該要求至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程度,則地政總署署長可進行使未批租區域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回復原狀屬必需的工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