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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1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路政署署長 —— (a) 根據第19條進行任何工程,則他可向公司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及 (b) 根據第20條進行任何工程,則他可追討他認為因該緊急情況或因避免緊急情況(視何者適當而定)而必需進行的該部分工程的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隧道區的經營及維修以及有關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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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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