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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2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運輸署署長及路政署署長在執行他們在本條例下各自的職能的過程中監督與隧道區或隧道及連接道路有關的活動,而在與該項監督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費用,他們可向公司追討該等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隧道區的經營及維修以及有關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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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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