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公司不得准許隧道及連接道路被用以供指明車輛或獲准許車輛以外的任何車輛通過。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2條
公司不得准許隧道及連接道路被用以供指明車輛或獲准許車輛以外的任何車輛通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