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公司根據本條停止隧道及連接道路的經營,而隧道及連接道路沒有在由該停止起計的24個月期間內恢復經營,則第4條或根據第4條給予公司的權力,須於該段期間屆滿時停止。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6條
凡公司根據本條停止隧道及連接道路的經營,而隧道及連接道路沒有在由該停止起計的24個月期間內恢復經營,則第4條或根據第4條給予公司的權力,須於該段期間屆滿時停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