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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4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 —— (a) 公司根據第(2)款關閉隧道及連接道路,它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第(3)款指明的人;及 (b) 第(3)款指明的人要求公司關閉隧道及連接道路,他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該款所指明的其他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隧道區的經營及維修以及有關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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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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