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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1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隧道人員可在隧道區內為以下目的採取第(3)款指明的行動 —— (a) 規管交通;或 (b) 防止犯罪。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公司訂立附例的權力以及隧道人員關於交通事宜方面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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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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