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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6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本條給予任何隧道人員的權力 —— (a) 不損害《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3條的權力;及 (b) 是增補根據第28條訂立的規例所授予任何隧道人員的權力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公司訂立附例的權力以及隧道人員關於交通事宜方面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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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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