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在本條中 —— 司機 (driver)就某車輛而言,指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 登記車主 (registered owner)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罪行 (offence)除在第(4)及(5)款外,指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或根據第30條訂立的附例所訂的罪行; 電子駕駛執照 (electronic driving licenc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駕駛執照 (driving licenc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