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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7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中 —— 司機 (driver)就某車輛而言,指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 登記車主 (registered owner)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罪行 (offence)除在第(4)及(5)款外,指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或根據第30條訂立的附例所訂的罪行; 電子駕駛執照 (electronic driving licenc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駕駛執照 (driving licence)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公司訂立附例的權力以及隧道人員關於交通事宜方面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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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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