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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3條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根據本條施加罰款,運輸署署長或路政署署長(視何者適當而定)須將指明罰款額的通知書送達公司,並要求公司在自該通知書送達當日起計的30天內,繳付罰款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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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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