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公司在本條例下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均在下列事件發生時終止 —— (a) 第12(1)條所訂的權力的失效,或(視何者適當而定)該等權力根據該條予以延展的期間屆滿時; (b) 第25(2)或26(6)條所訂權力的終止; (c) 公司開始自動清盤; (d) 就公司而作出清盤令時, 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第1條
公司在本條例下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均在下列事件發生時終止 —— (a) 第12(1)條所訂的權力的失效,或(視何者適當而定)該等權力根據該條予以延展的期間屆滿時; (b) 第25(2)或26(6)條所訂權力的終止; (c) 公司開始自動清盤; (d) 就公司而作出清盤令時, 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