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可應申請人以訂明方式向他作出的請求,修訂任何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處長可應申請人以訂明方式向他作出的請求,修訂任何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