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意欲將註冊有效期再續期5年,則訂明的續期費須在現時註冊有效期終止前(但不得在緊接現時有效期終止前的3個月之前)繳付。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如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意欲將註冊有效期再續期5年,則訂明的續期費須在現時註冊有效期終止前(但不得在緊接現時有效期終止前的3個月之前)繳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