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意欲將註冊有效期再續期5年,則訂明的續期費須在現時註冊有效期終止前(但不得在緊接現時有效期終止前的3個月之前)繳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外觀設計的註冊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