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屬非土地財產,而任何註冊外觀設計及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權利或在任何註冊外觀設計下的任何權利均可按照第(2)至(7)款予以移轉、設定或批予。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屬非土地財產,而任何註冊外觀設計及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權利或在任何註冊外觀設計下的任何權利均可按照第(2)至(7)款予以移轉、設定或批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