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以及除任何協議另有相反規定外,凡任何註冊外觀設計有多於一名註冊擁有人,則他們每人均有權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為其本身的利益並在沒有任何其他註冊擁有人同意或無需向任何其他註冊擁有人交代的情況下,就有關外觀設計作出任何若非因本款及第37條的規定便會構成侵犯有關外觀設計的作為;而任何該等作為須當作並不構成對有關外觀設計的侵犯。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以及除任何協議另有相反規定外,凡任何註冊外觀設計有多於一名註冊擁有人,則他們每人均有權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為其本身的利益並在沒有任何其他註冊擁有人同意或無需向任何其他註冊擁有人交代的情況下,就有關外觀設計作出任何若非因本款及第37條的規定便會構成侵犯有關外觀設計的作為;而任何該等作為須當作並不構成對有關外觀設計的侵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