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任何取得在行使根據本條賦予的權力時被處置的任何東西的人和任何透過該人提出申索的人,可處理該等東西,其處理方式猶如該項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是代政府所持有一樣。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7條
任何取得在行使根據本條賦予的權力時被處置的任何東西的人和任何透過該人提出申索的人,可處理該等東西,其處理方式猶如該項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是代政府所持有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