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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與第(1)款所提述的徵用有關連的情況下複製或發表任何模型或文件,須當作並非構成侵犯存在於該等文件的任何版權或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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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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