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專用特許是並非為藉參照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徵用而釐定的使用費或其他利益而批予的,而該項專用特許是有效的,則 —— (a) 第37(4)條適用於就該項外觀設計而作出的任何如非因本條及第37(1)條即會構成對特許持有人權利的侵犯的事情,但在該等條文中對註冊擁有人的提述,須代以對特許持有人的提述;及 (b) 第37(4)條不適用於特許持有人憑藉根據第37(1)條獲授予的權限而就該項外觀設計作出的任何事情。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凡專用特許是並非為藉參照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徵用而釐定的使用費或其他利益而批予的,而該項專用特許是有效的,則 —— (a) 第37(4)條適用於就該項外觀設計而作出的任何如非因本條及第37(1)條即會構成對特許持有人權利的侵犯的事情,但在該等條文中對註冊擁有人的提述,須代以對特許持有人的提述;及 (b) 第37(4)條不適用於特許持有人憑藉根據第37(1)條獲授予的權限而就該項外觀設計作出的任何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