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第37(4)條適用於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徵用,而任何人根據有關外觀設計持有授權他使用該項外觀設計的專用特許(第(4)款所述的特許除外),則第(8)及(9)款適用。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6條
凡第37(4)條適用於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徵用,而任何人根據有關外觀設計持有授權他使用該項外觀設計的專用特許(第(4)款所述的特許除外),則第(8)及(9)款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