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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0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在本條中,有關公職人員 (the public officer concerned)就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政府徵用而言,指作出該項徵用的公職人員或授權他人作出該項徵用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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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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