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不須就任何人未能取得合約以供應並非擬供政府徵用的物品支付任何補償。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4條
不須就任何人未能取得合約以供應並非擬供政府徵用的物品支付任何補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