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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註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並無就須支付的款額與政府達成協議,則該款額須由法院應根據第40條作出的轉介而裁定,並屬根據第37或38條須支付的任何款額以外的款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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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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