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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關於 —— (a) 公職人員或獲公職人員授權的人行使第37條賦予的權力的爭議; (b) 就根據第37條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而訂的條款的爭議; (c) 根據第37(4)條應向該註冊擁有人作出的付款(如有的話); (d) 任何人收取根據第37(4)條作出的付款的任何部分的權利的爭議; (e) 任何人根據第39條收取補償的權利的爭議;或 (f) 根據第39條須付予任何人的補償款額的爭議, 均可由爭議所涉的任何一方轉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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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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