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某項外觀設計註冊後,任何具有或聲稱具有該項外觀設計的所有權權益或在該項外觀設計下的所有權權益的人可將以下問題轉介法院 —— (a) 誰是該項外觀設計的真正擁有人; (b) 已以某人或某些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登記的該項外觀設計是否應以其姓名或名稱登記;或 (c) 是否應將該項外觀設計的任何權利或在該項外觀設計下的任何權利移轉予或批予任何其他人, 而法院須對上述問題作出裁定,並須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執行該裁定。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1條
在某項外觀設計註冊後,任何具有或聲稱具有該項外觀設計的所有權權益或在該項外觀設計下的所有權權益的人可將以下問題轉介法院 —— (a) 誰是該項外觀設計的真正擁有人; (b) 已以某人或某些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登記的該項外觀設計是否應以其姓名或名稱登記;或 (c) 是否應將該項外觀設計的任何權利或在該項外觀設計下的任何權利移轉予或批予任何其他人, 而法院須對上述問題作出裁定,並須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執行該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