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有任何問題根據本條轉介法院,除非該項轉介的通知已給予所有註冊為有關外觀設計的擁有人的人或所有註冊為具有該項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或在該項註冊外觀設計下的權利的人(但不包括屬該項轉介的一方的人),否則不得憑藉第(2)款或根據第(4)款作出任何命令。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條
凡有任何問題根據本條轉介法院,除非該項轉介的通知已給予所有註冊為有關外觀設計的擁有人的人或所有註冊為具有該項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或在該項註冊外觀設計下的權利的人(但不包括屬該項轉介的一方的人),否則不得憑藉第(2)款或根據第(4)款作出任何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