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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條

第5條

註冊外觀設計的新擁有人或任何聲稱有權獲批予任何上述特許的人,可將該人是否有此權利以及任何上述期間或條款是否合理的問題轉介法院,而法院須對該問題作出裁定,法院如認為適當,並可命令批予該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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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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