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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第3條

處長如認為合適,可將該問題轉介法院裁定,而在不損害法院除根據本款外對任何該等問題作出裁定的司法管轄權的原則下,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對經如此轉介的問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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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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