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根據第41條作出的轉介在自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日期起計的2年期間結束後始展開,除非申請人證明其姓名或名稱記入註冊紀錄冊中作為該項外觀設計的擁有人的人,在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或該項外觀設計移轉予他的註冊時已知悉他無權獲註冊為擁有人,否則法院不可根據本條命令撤銷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3條
凡根據第41條作出的轉介在自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日期起計的2年期間結束後始展開,除非申請人證明其姓名或名稱記入註冊紀錄冊中作為該項外觀設計的擁有人的人,在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或該項外觀設計移轉予他的註冊時已知悉他無權獲註冊為擁有人,否則法院不可根據本條命令撤銷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